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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社部)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02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一、新规具体内容

1.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4.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二、《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1.《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2.《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三、政策要求主要体现

1.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2.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3.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3.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

4.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却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措施

1.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3.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4.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具体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

1.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2.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3.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4.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5.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6.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7.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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