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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李东泽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08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资助奖励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三)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科学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学院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学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有任何违纪情况将取消评选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3.0,原则上每个班级1-2个人,不超过两个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6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有任何违纪情况将取消评选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穿戴名牌、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

6为我校登记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有任何违纪情况将取消评选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和贫困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审核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年级各类别奖助学金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小组成立后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4.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议小组的初评意见,在学校划拨的名额内,审核初评结果,确定本院各类别奖助学金名单。

5.名单公示。学院审核确定后,要将各类别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本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异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以上奖助学金不兼得。

五、发放办法

(一)学校在收到助学奖学金专项拨款后,及时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按十个月每月发放;

(三)在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后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取消或暂停发放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平时有抽烟、酗酒、迷恋网络、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者;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者。

六、评选要求

(一)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将党和国家的温暖传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把资助金发放给最困难最需要的学生。

(二)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受助学生爱国明礼、诚实守信、勤奋学习、感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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