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学院纪检部是本学院设立的监督机构,旨在保护学院生活、用电安全;也是学生会的三大职能部门之一,纪检部的规章细则及条例如下:
第一条:在寝室内存放、使用充电灯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条:在寝室内存放香烟、火柴、打火机、蜡烛、酒精、酒瓶及酒精性饮料(如冰锐,RIO等)等其它危险品以及麻将、扑克等娱乐工具的(类似三国杀的桌游除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在寝室内吸烟的,或在寝室内发现吸烟痕迹(如存放烟头等),与吸烟现象同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三条:在寝室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条:在寝室内存放、使用酒精炉、各种电热器,如:热得快、电炉子、电热毯、电热杯、加湿器、电暖器、电锅、电热宝、充电风扇、电熨板、卷发棒、电吹风、电水壶、电散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第五条:在寝室存放、使用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刀片长度大于等于22厘米的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在寝室内打架及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在寝室存放、传播色情、暴力书刊;观看有关色情、暴力影片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在寝室内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组织赌博或变相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赌博或变相参加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为其提供场所或工具者,以及为其放风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条:使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偷窥他人隐私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寓(宿舍)内豢养宠物(带有毛发或者具有攻击性的动物),种植有害植物,影响他人健康,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晚归(22:30-22:40)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22:40以后)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在接受检查时冒名顶替的,二者均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寝室内存在违纪现象而无人承认的,视情节给予全寝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插排未断电的情况下,插排空插、连插、松插、多插(超过2/3),给予书面告知提醒,并上交1500字检讨。
第十九条:寝室无人的情况下,充电器、充电宝、电脑线、台灯线、插排等未断电,给予书面告知提醒,并上交1500字检讨。
注:
1.纪律处分严重性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食品学院纪检部会对学生寝室进行不定期抽查,且有权没收违纪物品,并给予相应处分。
3.本学年内因违纪受警告处分以上者(含警告)一律取消奖学金及其他各类个人先进评选资格。
共青团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