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5、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喜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8、不准参加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